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累計繳費不足15年。因此,對於社保未繳滿15年的問題,職工可以有三種選擇:第壹種選擇:繼續繳納,繳納15年後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第二種方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4]17號)第六條規定,參保人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將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三種方案:個人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對於參保時間較長的職工,選擇繼續繳費更有利。比如本案中的劉,已經繳費6年,是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延長繳費5年後(劉已55歲),壹次性繳費滿4年,即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這樣,對劉是非常有利的。因為,如果選擇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領取現金,只會轉移或領取個人賬戶(個人繳納工資的8%),而社會統籌部分(由用人單位繳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和政府補貼構成)不會受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