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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哪些責任分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和指導本系統、本領域的國家安全工作。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維護國家安全,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把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開展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安全交流與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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