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進行了第壹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