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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五款原文內容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對網絡安全的定義是:通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網絡的入侵、幹擾、攻擊、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事故,使網絡處於穩定可靠的運行狀態,保證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能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以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壹定的規則和程序采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信息的系統。(2)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網絡受到攻擊、入侵、幹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事故,使網絡保持穩定可靠的運行狀態,確保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能力。(三)網絡經營者,是指網絡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采集、存儲、傳輸、處理、生成的各類電子數據。(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自然人身份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個人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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