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但不動產的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條。遺囑形式符合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國籍國的法律或者遺囑執行地的法律的,遺囑成立。
第三十三條。遺囑的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國籍國的法律。第三十四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條無人繼承的遺產所有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地法律。
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制定,並於20116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四章繼承:
第三十壹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但不動產的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條。遺囑形式符合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國籍國的法律或者遺囑執行地的法律的,遺囑成立。
第三十三條。遺囑的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國籍國的法律。
第三十四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無人繼承的遺產所有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