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在壹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司法機關必須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二、偵查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強制偵查措施如下:
1,傳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叫隨到。由公安機關處理;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監視其行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