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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法律修訂

1982 165438+10月19

1982 165438+10月19 NPC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並於10月1982+065438+10月65438日以NPC常務委員會令第11號公布。

1991 6月29日

1991年6月29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七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65438

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公布。

65438+2007年2月29日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於2007年2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65年6月29日438+03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3年6月29日NPC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進行修改:

(壹)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二)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應當在拍賣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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