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股票發行或者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責令依法處理非法取得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八十九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在應當承擔責任的內容上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