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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有多長?

法律分析:仲裁時效壹般為1年。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1年,自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拖欠工資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1年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時,勞動者應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仲裁申請,超過期限不予保護。因此,需要在1年的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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