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賃合同包括:
(1)出租人和承租人;
(二)土地基礎信息;
(3)租金及租金支付的條款和條件;
(4)租賃期間出現的問題;
(五)各種費用的繳納;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合同變更,續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七百壹十三章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二、租賃合同壹般不能超過多少年。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因此,除特殊主體外,其他壹般主體不得訂立超過20年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耕地承包期可達30年,草地可達30至50年,林地可達30至70年。但期限屆滿後,可以續簽租賃合同租賃土地。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租賃,租賃合同最長期限取決於租賃給誰。直接租賃給村委會的,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承包人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