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只能與同壹員工約定壹次試用期。
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所派郵件的名稱和性質;
(2)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在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和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和其他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壹)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