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電子考勤記錄的表面真實性進行審查,發現有明顯的造假行為(比如連續幾天的考勤記錄完全壹致,會議記錄完全壹致),不符合常理,那麽未經員工本人簽字認可的電子考勤記錄,不予受理。如果電子考勤從表面上看是合理的,那就要和其他證據壹起考慮,通過比較來判斷。經審查,電子考勤記錄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應當予以采信。此時,即使員工以未經其簽名確認為由否認電子考勤記錄的真實性,也不予受理。
只有員工本人未簽字的電子考勤記錄,無其他相應證據支持。如果電子考勤記錄沒有造假或有嫌疑的痕跡,且與其他證據沒有沖突,則不應輕易否定證據的有效性,而應視為企業完成了對員工考勤的初步舉證責任。員工否認電子考勤記錄的,由員工負相反的舉證責任,反駁證據的真實性。
員工否認企業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真實性,但難以完成相反舉證的,可以申請對電子考勤記錄原始數據進行鑒定,通過司法鑒定確認企業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是否被篡改。鑒定後發現電子考勤原始數據確實被篡改的,應當認定為企業偽造證據,承擔敗訴後果,認定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並承擔相應的司法鑒定費用作為處分的標誌。如果發現電子考勤原始數據未被篡改,則視為企業對員工考勤違規完成舉證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員工承擔相應的司法鑒定費用作為處分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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