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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優先處置的法律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首先,抵押分為幾類:

1,壹般房貸。

2.浮動抵押貸款。

3.最高抵押貸款。

第二,抵押物的範圍可以是:

1,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5.建造中的建築物、船只和飛機;

6.交通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壹十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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