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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繼承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繼承的規定是:宅基地是村集體所有、農村家庭所有的作為住宅基地的土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不屬於被繼承人留下的合法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以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必須以房屋為基礎,只有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取得宅基地的繼承權;宅基地只能繼承使用權。目前,宅基地的權利分為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類。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資格權只能由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取得,但只能繼承使用權。如果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也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宅基地上必須有房子。如果宅基地上沒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後,這種宅基地是不允許繼承的,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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