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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水資源的國家政策

法理分析: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妥善處理水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關系,按需取用、量力而行、適應用水;堅持統籌兼顧,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上下遊、左右岸、主要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進管理方式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施分類指導,註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市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壹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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