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公民年滿16周歲的,應當自生日起30日內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七條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大陸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陸定居的臺灣省同胞,年滿16周歲的,在辦理戶口登記的同時,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在中國定居並經批準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年滿16周歲的,在辦理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和被拘留期間沒有居民身份證的人員,應當在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申領居民身份證。被判處管制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人,可以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需要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提交戶口簿,並提交兩張近期標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