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查計劃,組織專門力量處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偵查預案,安排警力攔截,通過全國機動車查控系統進行偵查。
第四十四條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調查,通過出具調查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公告的方式報告肇事逃逸車輛或者發現線索。發布調查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實,逃逸車輛的狀況、特征和逃逸方向。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接到協查通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攔截或者協查。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扣留,依法傳喚與協查報告壹致的肇事逃逸人或者嫌疑人,並及時告知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處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