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發布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從全國系統首次將社會工作者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範疇,標誌著我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正式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已經成為評價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的主要方式,成為社會工作者獲得相應職業資格和水平的主要手段。
申請資格
凡中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殘疾人康復、優撫安置、衛生服務、青少年服務、司法矯正等社會服務機構從事專門的社會服務工作,符合助理社會工作者或社會工作者報名條件的,均可報考相應級別的考試。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者考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取得高中或中專學歷並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3.社會工作專業本科畢業生;
4.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5、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