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行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行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經紀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行紀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經紀活動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