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隨意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足的款項可按雙方約定協調處理。如果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老板壓工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舉報的,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繳納。如果未在期限內支付,可要求額外賠償。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
2.以工資未按時足額發放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果還想維持勞動關系,可以只要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