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處以654.38+0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壹)房地產經紀人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並收取費用的;(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理貸款、代理不動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經委托人同意,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不是由壹個房地產經紀人或兩個從事該項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簽訂的;(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未就約定事項向交易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和告知的;(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