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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1)提供與已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房地產經紀人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其中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提供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的,必須賠償。

房地產中介機構必須向房屋提供真實的住房情況,滿足承租人的特殊要求。但由於出租人提供的資料有誤或有欺詐行為,房地產中介機構應賠償承租人相應的損失。

(三)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

中介公司員工因其過錯給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個人責任為由推卸責任,自然中介公司也不能聲稱自己辭退了員工而推卸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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