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團體;
3.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處罰權的委托組織。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對外行政職能,並被明確授權代表國家行使某壹領域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工商所、稅務所、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享有壹定的行政處罰權,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和數額的限度的,行政處罰無效。比如,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個體工商戶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處罰權的委托組織。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處警告、50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稅務機關可以對個體工商戶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