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年,意大利法學教授加羅法(Garofa)創造了專有名詞犯罪學(criminology),大約與此同時,法國人類學家皮納爾(Pinard)首次將犯罪學應用於法國。將犯罪和犯罪人作為壹個整體進行分析和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的原因和規律,這就是所謂的犯罪病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研究犯罪原因和規律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應對和預防犯罪,從而尋求相應的有效的刑事對策。以此為目的的研究被稱為刑事政策科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理論和犯罪對策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