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股東是兩個法律主體,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法律義務。股權轉讓行為中,原股東為轉讓方,新股東為受讓方,公司為法人,目標企業。轉讓的股權是標的物,公司和股東是完全不同的主體,公司作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也不壹樣,兩者不能混為壹談。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新老股東依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仍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股權轉讓的性質:
股權轉讓協議是轉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溢價,受讓方支付溢價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壹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公司的壹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給受讓方,因此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轉讓時。
即受讓方取得股東身份時,即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後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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