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壹個相對獨立的組織,其財產與組織者的財產密不可分,而法律主體要求財產與組織者的財產分離,所以合夥企業是會計主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他們是所有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征:
1,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法律依據;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企業;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合夥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其法律地位是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獨立的企業管理組織。
法律依據:
《民法》第57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壹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第壹百零三條非法人團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非法人團體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