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或改變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劃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的豁免條件:
1,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壹產品規格標準或實行專業化分工;
2、為了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的競爭力;
3、為了實現節能、環保、救災等社會利益;
4、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嚴重下滑或明顯生產過剩;
5、為了保護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合法利益;
6.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縱向協議的具體形式如下:
1,固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價格;
2.限制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統壹反壟斷執法。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