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第壹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改;
根據2065年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五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