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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害?

公害是環境法防治對象的總稱。與“公共利益”的原始對稱最早見於1896年4月8日日本頒布的《河流法》第四條規定的水汙染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在20世紀40年代末,環境法被引入來指環境汙染。1967日本《公共汙染對策基本法》定義為:由工業或其他人類活動引起的相當大範圍的空氣汙染、水汙染、土壤汙染、噪音、振動、地面沈降、臭氣,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目前,這壹定義在所有國家的立法中都得到使用和認可。但隨著環保的發展,其內涵也在不斷擴大,如遮擋陽光、妨礙通風、光損傷、電磁輻射、放射性危害等,在七八十年代逐漸被列為其因素。

“公害事件”的成因

在第壹次工業革命之前,由於人類幹預自然的能力較低,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只是局部的、小範圍的、不起眼的。工業革命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長,人類社會活動的規模不斷擴大,向自然索取和幹預自然環境的能力也越來越大。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排放大大增加,加上人們的認知局限和主觀上忽視保護,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汙染事件頻發,對人類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的政黨秩序構成嚴重威脅。

特定事件

從下面這些舉世聞名的公害事件可以看出環境汙染的危害和發展:這些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充分說明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巨大危害。

令人擔憂的是,全球環境汙染的範圍越來越大,危害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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