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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3 10 9)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意見(高建法(2013)58號)如下: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妳局《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閩監[2013]25號)收悉。研究認為,根據票據行為的無效性和《票據法》關於背書轉讓的規定,票據買賣行為不同於支付結算行為,將其等同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

實踐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復雜,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對單純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請求中涉及的案件,建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處理。?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字[2013]第58號《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意見》明確答復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對單純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這雖然比不上正式的司法解釋,但表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基本態度。非法經營罪在基層執行不力,成為不法商人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成為官方打擊異己的工具。

因此,有必要明確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性質和法律適用,在增加資金流動性的同時,確保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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