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營公司經營期滿的解決辦法如下:
(1)合夥人不再繼續經營的,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二)涉及繼續經營的,合夥人應當重新簽訂合夥協議,並向有關部門備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二、《公司法》規定的經營期限是什麽?
《公司法》的實施期限如下: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是永久的,有效期的終止主要包括兩種:妳自己主動註銷執照,因非法經營被工商部門吊銷執照;
2.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有效期為壹年,期滿後需要換發;
3.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壹般可以定為20年,最長不超過30年;
4.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有效期壹般為10年,到期後可辦理延期手續;
5.代表處註冊證有效期1年,每年需要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