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而言,註冊制改革中虛假陳述的規制體系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面:壹是證券法層面的基本制度規範。為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新《證券法》設立“信息披露”專章,完善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進壹步強化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同時設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完善投資者在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中的救濟路徑。二是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文件等具體規則。比如《關於虛假陳述的若幹規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而制定的專門司法解釋。自發布以來,對規範資本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而且隨著註冊制改革的推進,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65年6月438日和2020年8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技創新板和註冊制改革試點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幹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和註冊制改革試點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幹意見》。這些都是為保障註冊制改革順利實施而出臺的配套司法解釋文件,都明確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盡職回歸崗位。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我國的註冊制改革中,虛假陳述的法律規制體系可謂是層次分明,清晰可辨。這為規範虛假陳述提供了明確、有針對性的規則依據,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改革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司法救濟路徑。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何時實施?下一篇:綜合知識和能力的內容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