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在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各階段、各科目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可暫停考試1至3年;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壹)組織團夥行騙的;
(二)在考場外發送或者傳輸考試信息的;
(三)利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的作弊行為;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等證明材料,代替他人或者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時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科目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