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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市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做什麽的?

金融調解中心的職能是在金融領域發生糾紛時提供和解咨詢,並通過金融調解解釋咨詢和解方法。

1,調解申請。

指雙方當事人口頭或書面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不是解決金融糾紛的必要階段。雙方均可申請調解或仲裁。金融調解中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和進行調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調解中心收到調解申請後,決定受理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壹方當事人提出,但必須經雙方同意。

在調解中心的受理審查中,主要審查三項內容:壹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第二,爭議案件是否屬於金融案件;第三,爭議案件是否屬於調解中心受理範圍。調解中心審查案件後,可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

受理案件後,調解中心的首要任務是做調查。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的爭議事實以及申請調解的意見和依據;調查與爭議有關的其他人員、單位和部門及其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查看爭議雙方簽訂的合同等。

4.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壹般由調解中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為糾紛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參加。

調解有兩種結果。首先,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此時,應依法達成調解協議。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未達成協議。這時就要做好刻錄工作,並制作調解意見書,提出處理糾紛的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糾紛雙方應當按照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自覺履行。金融調解中心的存在也是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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