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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收購、初加工、銷售是否需要前置許可?

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條例》第三章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設立和品種管理第九條新建藥品生產企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審批後方可設立。建成後將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要求進行驗收。審查合格的,發給《藥品生產企業證書》,企業憑此證書申請藥品生產企業。第十條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經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成立。建成後將按照《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要求進行驗收。審查合格的,發給《藥品經營企業證書》。經營企業憑此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第十壹條有國家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的新藥投產前,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審查符合要求,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向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文號手續。第十二條《藥品生產企業證書》、《藥品經營企業證書》和《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格式由國家醫藥管理局統壹規定,由國家醫藥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頒發。第四章標準化和計量第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標準組織藥品的生產、檢驗、購銷。中藥材已按部頒部頒標準檢驗采購,其他品種應按地方標準檢驗采購。第十四條為保證藥品質量在有效期和責任期內符合法定標準,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制定並執行高於法定標準的內控標準。第十五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制定原輔料、中間體和半成品的工藝用水質量標準。經營企業應建立定期(季度、年度)倉庫盤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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