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五條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市場上沒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醫師處方的需要,在本醫療機構加工使用。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中藥飲片炮制的有關規定,對其炮制的中藥飲片質量負責,確保藥品安全。醫療機構炮制中藥飲片,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要,可根據其醫師處方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