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個體診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有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無過失,應當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承擔的侵權責任。責任大小要根據事故性質來定。壹般來說,個人申請開辦診所的負責人和負責人為同壹人,法人必須具有醫師執業證書,並取得醫師資格證5年以上。如果法人和個體診所負責人不是同壹人,那麽責任分配就是個體診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診所承擔責任,診所負責人對內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個人在城市設立診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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