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忠實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簽訂的約定,夫妻雙方應遵守我國婚姻法提倡的相互忠實的義務,如有違反將承擔壹定的懲罰性責任。忠誠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有多種形式,如“保證書”、“婚姻保證書”、“夫妻忠誠協議”等。需要明確的是,忠誠協議的主體是合法婚姻的壹方,所以非婚同居和離婚同居都不屬於本文所說的忠誠協議的主體。
忠誠協議的內容:
1.限制壹方當事人離婚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等基本人權的相關條款無效。
2.侵害他人權益的,相關條款無效。
3.剝奪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是無效的,因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基於對孩子利益的考慮,探視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剝奪撫養權和探視權不能視為對錯誤壹方的懲罰。
4.家庭財產分配不能影響壹方的基本生活。
5.約定的賠償金額應符合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明顯畸高法院不予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3條
家庭要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