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執行程序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終結本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經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四)自案件執行之日起超過三個月的;(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