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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調查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慣例,偵查終結的條件是: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明,是指犯罪人、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後果都已經查明,沒有遺漏犯罪,沒有遺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人。在查明犯罪事實之前,調查不能結束。2.本案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是偵查終結的重要條件。證據的真實性、充分性是指案件證據材料可靠,查證屬實,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3.法律手續齊全。偵查終結,各種法律手續必須完備、齊全。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經過壹系列偵查活動,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定,足以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結論,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進行偵查和處理的壹種訴訟活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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