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它壹般是指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壹種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仲裁是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強制調解是壹種特殊的調解。仲裁是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商事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通常作為仲裁條款出現在合同中;另壹種是爭議發生後締結的,是將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本解釋:【仲裁】被認可的第三方在爭議雙方之間進行仲裁。
詳細解釋:雙方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進行調解,也叫仲裁。李大釗《新時代》:“雖有和平會議、仲裁,仍有殺人滅國之規定。”劉少奇關於白區工人運動的提綱:“原則上我們當然反對國民黨的強制仲裁,但是為了群眾鬥爭的勝利,我們不應該完全拒絕國民黨的調解和仲裁。”範文瀾《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壹節:“巴黎和約後,拿破侖三世成為當時歐洲的最高‘仲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