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通常可以訴諸法院或由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前或爭議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仲裁是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仲裁機構不同於法院。法院行使的是國家賦予的司法權,訴訟前不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只要壹方在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雙方的約定。沒有協議,他們無權受理案件。
擴展數據:
1.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
(1)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通常作為仲裁條款出現在合同中;
(2)另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後訂立的,是將已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些糾紛雖然是民事糾紛,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但這些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自身無法自由處置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判決或政府機關裁決,不屬於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無法裁決。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國外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百度百科-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