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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什麽意思?謝謝妳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由第三方做出對爭議各方都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制度和方法。仲裁是壹種具有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糾紛解決方式。

民事糾紛通常可以訴諸法院或由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前或爭議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仲裁是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仲裁機構不同於法院。法院行使的是國家賦予的司法權,訴訟前不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只要壹方在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雙方的約定。沒有協議,他們無權受理案件。

擴展數據:

1.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

(1)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通常作為仲裁條款出現在合同中;

(2)另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後訂立的,是將已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些糾紛雖然是民事糾紛,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但這些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自身無法自由處置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判決或政府機關裁決,不屬於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無法裁決。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國外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百度百科-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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