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處理。但上級人民法院移送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壹是下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二是案件不是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三,案情清楚,證據充分,支持判決。符合上述條件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以移送裁定的形式宣布案件移送,並通知當事人和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接受移送,依法審理。需要註意的是,上級人民法院只能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而不能將其他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法院。
下級法院收到移送的案件後應該怎麽做?下級法院收到移送的案件後,應當立即開始審理,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訴訟,最終作出裁決或者判決。同時,下級法院也需要認真研究移送案件的相關材料,確保審判順利進行。
上級法院可以向下級法院移送案件,但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法定條件,並辦理正式移送手續,下級法院也必須依法受理移送並開展審判工作。這樣可以有效分擔上級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實際操作中需要註意各種細節,以保證整個移送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處理。但是,下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案件不得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