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的文書。
仲裁文書與民事訴訟文書的區別;
(壹)生產主體不同。
除當事人外,仲裁法律文書與民事訴訟文書有明顯的區別:仲裁機關是仲裁法律文書的主體,人民法院是民事訴訟文書的主體。只有法律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才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意義或法律效力。
(2)生產適用的程序和依據不同。
仲裁程序適用於仲裁法律文書,依據的是仲裁程序規範;民事訴訟文書受制於民事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法律規範。
(3)執行效力的形式不同。
由於仲裁機關沒有強制執行能力,仲裁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如果壹方逾期不履行,另壹方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有執行能力,當事人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裁決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