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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的權利和責任是什麽?

1.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壹名仲裁員組成;在勞動仲裁程序中,獨任仲裁員適用於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2.非勞動仲裁的仲裁案件,當事人可以自行指定三名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壹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第三十壹條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未能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壹名仲裁員單獨處理,在開庭審理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可以簡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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