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觀察到,目前國內所有眾籌網絡平臺都聲明眾籌不屬於非法融資,並且都明確項目發起人不能以股權和資金回報,也不能承諾任何財務利益,但對於如何規避司法解釋中支付實物回報的約束,存在壹定的模糊空間。按照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只要是實物獎勵就可能違法。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和平臺要明確,他們回饋給投資人的是壹個產品或某項服務,而這個產品或服務直接來源於上壹個項目或上壹個項目衍生的內容。此外,應當明確,認定非法融資的關鍵在於受害人的不特定性及其對金融秩序的危害,而不是行為的形式特征。
與眾籌相關的另壹個罪名“集資詐騙罪”是刑法第192條規定的。該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解釋18》第四條明確了什麽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眾籌項目發起人應將募集資金用於項目計劃書中設定的項目和名稱,按照眾籌規則公示資金用途,項目失敗則按規則退錢。這樣就不會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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