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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義務教育制度有哪些主要的明文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應當入學接受壹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教學。

第七條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中小學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需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和課程,修訂教科書。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能夠就近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管理下,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國家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的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上學。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以上內容參考湖南省教育廳-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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