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現行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懲罰人們過去的行為,這些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但在現在卻是非法的。
擴展數據:
最早規定法律無溯及力的是美國憲法1787,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溯及既往的法律’”。即不允許有追溯效力的法律。後來被寫入1789法國人權宣言第八條,成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自然結論。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衍生含義;
1.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該受到懲罰,以及懲罰的輕重,只能由當時生效的成文法來決定。
2.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在行為實施後改變了法律,即使改變的法律被認為是犯罪,也不能處罰。
總之,刑法在頒布實施之前,對任何行為都沒有效力。其目的是拯救人們(包括罪犯)免於“意外犯罪”。
以下兩種情況通常被視為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
1.行為後變更的法律的罪刑法定與舊法相同或者輕於舊法的,適用變更後的新法。
2、對於非懲罰性安全措施,不受此原則限制。也就是說,對於舊法沒有規定的行為,新法也可以宣布治安處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不溯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