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程序處理受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程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或職業病鑒定——確定賠償金額——實施。
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應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申請勞動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且存在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3.申請勞動仲裁,確定賠償金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
4.用人單位不按仲裁決定繳納費用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