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交通限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以200元罰款,並按照禁止翻越記3分。執法管理采取民警現場執法和電子警察非現場執法相結合的方式;
2.違反《蘭州市公安局關於調整本市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執法管理采取民警現場執法和電子警察非現場執法相結合的方式;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將對在限行區域外圍或周邊道路等候的車輛進行嚴格管理,依法處罰;
4.在限行時間前已進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的,應當在限行時間前離開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如果妳沒能及時離開,妳應該從最近的出口離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